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曾庆方、陈国艺、陈启洪、古国桂、黎桂雄、李红敏、李凯、李智钊、王利平、魏东福、殷雨丰、赵文峰、朱沛省、丘志俭:
本委受理广州丽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广州丽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为:1、其他:陈启洪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8247.86元; 2、其他:陈启洪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3、其他:伍世玉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5421.51元; 4、其他:魏东福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5836.3元; 5、其他:钟英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6、其他:曾庆方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4342.92元; 7、其他:黎桂雄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8、其他:范林华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9、其他:陈国艺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2710.14元; 10、其他:陈国艺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11、其他:李凯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4603.72元; 12、其他:李满燎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10262.81元; 13、其他:李满燎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14、其他:魏东福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15、其他:曾庆方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16、其他:潘有朋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6050.22元; 17、其他:潘有朋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18、其他:王日亮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4520.94元; 19、其他:王日亮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20、其他:殷雨丰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6283.27元; 21、其他:殷雨丰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22、其他:殷雨丰支付车辆违章代办费用金额686.7元; 23、其他:黎桂雄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1899.22元; 24、其他:沈仕海、王成玉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9107.56元; 25、其他:李凯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26、其他:范林华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2557.46元; 27、其他:赵文峰支付车辆违章代办费用金额2545元; 28、其他:谭梓华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29、其他:王利平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7584.88元; 30、其他:古国桂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3597.08元; 31、其他:赵文峰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32、其他:古国桂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33、其他:赵文峰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5625.99元; 34、其他:王利平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35、其他:伍世玉支付车辆违章代办费用金额747元; 36、其他:陈光明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4792.79元; 37、其他:陈光明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38、其他:潘文科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7637.86元; 39、其他:潘文科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40、其他:钟英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3358.76元; 41、其他:李汉宏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4812.86元; 42、其他:李汉宏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43、其他:朱沛省、丘志俭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20341.37元; 44、其他:伍世玉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45、其他:李智钊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46、其他:廖凤文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4944.1元; 47、其他:廖凤文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48、其他:谭梓华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10879.61元; 49、其他:朱沛省、丘志俭支付违约金金额20000元; 50、其他:李红敏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12371.96元; 51、其他:李红敏支付违约金金额10000元; 52、其他:李智钊支付车辆承包费金额2596.23元; 53、其他:沈仕海、王成玉支付违约金金额20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晓雯,电话:020-83511843)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集)〔2023〕(15829--15855)号
曾庆方、陈国艺、陈启洪、古国桂、黎桂雄、李红敏、李凯、李智钊、王利平、魏东福、殷雨丰、赵文峰、朱沛省、丘志俭 :
本委决定受理广州丽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