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中凯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海南达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智慧灵境控股(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志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芳芳与第一被申请人志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志展投资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淮安优运置业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江苏志展基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江苏妙仁颐养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广州中凯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第八被申请人海南达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九被申请人智慧灵境控股(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十被申请人广东志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849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979417.5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8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7149.43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华俊杰,电话: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