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李安奇、张月眉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9384--938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安奇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2 月11 日期间的工资23574.71 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安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000 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安奇2022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2 月11 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18.39 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月眉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2 月9 日期间的工资29896.55 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月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 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华俊杰,电话: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