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海南憨憨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吴欣骏、黄欣欣、严少棋、伍廷涛、张钰、李振海、杜思琦、邓绮琪、陈泽阳、文天裘、蔡小伟、李钊泳、代亚娟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吴欣骏)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3163.9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18.9元。申请人(黄欣欣)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严少棋)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6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申请人(伍廷涛)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975.02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93.8元。申请人(张钰)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申请人(李振海)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8000元。申请人(杜思琦)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4988.51元。申请人(邓绮琪)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1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 3、其他:报销款2823元。申请人(陈泽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4149.43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000元。申请人(文天裘)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2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100元。申请人(蔡小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9428.5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加班工资1655.17元。申请人(李钊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0812.8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申请人(代亚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1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8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婉雯,电话:020-83701602)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集)〔2023〕(16463--16475)号
海南憨憨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吴欣骏、黄欣欣、严少棋、伍廷涛、张钰、李振海、杜思琦、邓绮琪、陈泽阳、文天裘、蔡小伟、李钊泳、代亚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