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南昌众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孝成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徽益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你方、第四被申请人广州祺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鑫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176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204.22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52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