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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凌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林家慧、李定怡、刘雯青等24人)
发表时间: 2023-11-14 17:1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凌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家慧、李定怡、刘雯青等24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你方、第二被申请人上海丰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9981-1000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4位申请人工资,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期间及数额详见附表3《裁决事项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家慧等13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期间及数额详见附表3《裁决事项明细表》;三、驳回2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李定怡、刘雯青、韩弥、杨洁微、胡振邦、李志远、陈丽思、叶子轩、李远辉、陈锐、严家辉、彭华瑞、吕剑斐、韩博、张桂铭、谢芳毅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林家慧、黄晟韧、林智洲、刘鑫、洪意波、詹胜强、王康杰、陈泽君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      

附表3:裁决事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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