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佩诗、李年冬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2750-1275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申请人冯佩诗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 13787.68元,申请人李年冬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43008.0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两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中冯佩诗27670.23元、李年冬61840.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两位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其中冯佩诗1136.36元、李年冬1736.3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两位申请人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中冯佩诗 6085元、李年冬7500元;
五、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姜润欣,电话:38810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