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海南憨憨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欣骏等13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千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16463-1647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吴欣骏等13位申请人2023年7月、8月工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6463-16475号裁决结果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李振海和杜思琦两位申请人外的1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6463-16475号裁决结果明细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小伟2023年7月2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绮琪报销款2823元;
申请人吴欣骏、黄欣欣、严少棋、伍廷涛、杜思琦、邓绮琪、代亚娟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张钰、李振海、陈泽阳、文天裘、蔡小伟、李钊泳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