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天资博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蒋佳焕、钟冠豪、姚悦、陈倩瑶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17218-1722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位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其中蒋佳焕9260元、钟冠豪7970元、姚悦10130元、陈倩瑶 8553.3元;
二、驳回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