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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覃艳燕、陈娉、赖思晓等10人)
发表时间: 2024-01-26 18:0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覃艳燕、陈娉、赖思晓、麦浪、王燕霞、杨漫青、谭鹏飞、黄嘉荣、梁子妍、汪佳慧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覃艳燕)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9000元; 2、其他:社保费退还金额540.8元。申请人(陈娉)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2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 3、其他:社保费退还金额541元。申请人(赖思晓)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946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3、其他: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社保补缴。申请人(麦浪)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115.38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3、其他:社保费退还金额540.8元。申请人(王燕霞)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115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4、其他:社保费退还金额541元。申请人(杨漫青)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000元。申请人(谭鹏飞)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65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申请人(黄嘉荣)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3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 3、其他:社保费退还金额541元。申请人(梁子妍)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7692元; 2、其他:社保费退还4622.4元。申请人(汪佳慧)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769.23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 3、其他:社保费退还金额541元; 4、其他:报销款金额214.53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03月13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秋玲,电话:020-83548279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集)〔2024〕(2642--2651)号

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覃艳燕、陈娉、赖思晓、麦浪、王燕霞、杨漫青、谭鹏飞、黄嘉荣、梁子妍、汪佳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集)〔2024〕(2642--2651)号

被通知人

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4年03月13日上午09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欧阳若然

书记员:钟秋玲

联系方式

020-8354827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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