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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黄筱雯、刘洁等26人)
发表时间: 2024-01-02 14:4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筱雯、刘洁等26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3504-13529)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6位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合计953074元,详见附件仲裁裁决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134647元,详见附件仲裁裁决明细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12004元,详见附件仲裁裁决明细表。

本仲裁裁决黄筱雯、刘洁、丘辉豪、黄燕清、吴洋军、莫绮青、余俊源、林靖淇、苏依慧、黄炳辉、罗智伟、刘姣姣、赵亮、李文康、吕玉筠、谢静、郑绮雯、冯柳恩、徐碧婷、刘吉、林伟聪、黄燕、潘雪婷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叶莹、郑霞、梁志辉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表与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二: 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关俊浩,电话:3881386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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