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东莞泽宸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
发表时间: 2024-02-01 17:4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东莞泽宸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东诉被申请人东莞泽宸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第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二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0日解除;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648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4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48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2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450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2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区倩,电话:020-22044515/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一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