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可虾可蟹(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庆商贸行、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林商贸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信勇诉第一被申请人可虾可蟹(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庆商贸行、第三被申请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林商贸行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三个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三个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可虾可蟹(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15.3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22044515/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