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炬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小红、李献荣、王楠楠等23人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23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时间段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裁决结果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3位申请人工资,具体时间与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裁决结果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梁彩霞等12位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时间与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裁决结果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裁决结果表》。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1:《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与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3〕17619-17641号裁决结果表》。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