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深圳乐天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乐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袁振华仲裁裁决书公告(李钥明)
发表时间: 2024-04-11 17:0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乐天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乐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袁振华: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钥明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乐天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乐天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振华、第三人广州乐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811)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即深圳乐天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乐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袁振华)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工资差额51348.3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2491.06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叶忆惠,电话:3881142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