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歆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淑芬、张皓妍、郑若媛、江南杰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歆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5085-508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和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李淑芬增加仲裁请求为: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基础工资21965.5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关爱津贴1000元。申请人张皓妍增加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3月15日工资33821.8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1724.1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15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968.2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968.22元。申请人郑若媛增加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的父母津贴3000元。现将三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0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一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