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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兴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公告(郭耀洪)
发表时间: 2024-04-16 11:1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北京华兴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耀洪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华兴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穗劳人仲案〔2024〕751号)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华兴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华兴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

仲裁裁决结果内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 5 1 日至2023 7 31 日期间工资合计14389.25 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决定书内容:申请人郭耀洪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华兴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437日作出穗劳人仲〔2024751号仲裁裁决书。因存在笔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委决定补正如下:一、将裁决书第1页第14行、第19行的“李嘉欣”补正为“李嘉欢”;二、除上述内容外,该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22044515/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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