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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公告(吴聪、邓伟恒、岑思颖)
发表时间: 2024-04-17 17:3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吴聪、邓伟恒、岑思颖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4223-422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差额申请人吴聪155767.02元、申请人邓伟恒137745.12元、申请人岑思颖182743.9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聪社保费以及未报销费合计31983.65元;邓伟恒社保费以及未报销费合计26400.35元;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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