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同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秋怡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4516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决定结果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郭玉秋,电话:837016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