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中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富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范剑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力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中广投资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南沙富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368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及决定。因无法与你方(第三被申请人广州中广投资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南沙富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的工资23724.1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5698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0050.5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决定结果如下:
一、将裁决书第7页第4行及第5行的“至2024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工作年限11年6个月余,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56984元(计算公式:38082元/月×12”补正为“至2024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工作年限10年6个月余,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18902元(计算公式:38082元/月×11”;
二、将裁决书第9页第8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56984元”补正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18902元”。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叶忆惠,电话:3881142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