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月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明、陈丽丽、廖春梅、叶灵怡、叶喜、黄海燕、李晓贤、马思琪诉被申请人广东月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931--9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工资25269.21元、陈丽丽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41343.58元、廖春梅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30727.82元、叶灵怡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12497.72元、叶喜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30162.37元、黄海燕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36721.17元、李晓贤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47572.22元、马思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4153.5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40元、陈丽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80元、廖春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520元、叶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710.42元、黄海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373.1元、李晓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1326元、马思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5.6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56.55元、陈丽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565.98元、廖春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01.47元、叶喜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829.8元、黄海燕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999.86元、李晓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715.6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陈明、陈丽丽、廖春梅、叶喜、黄海燕、李晓贤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手续,为申请人叶灵怡、马思琪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五、驳回8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关俊浩,电话:020-3881386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