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覃艳燕、陈娉、赖思晓等10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你方、第二被申请人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2642-265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覃艳燕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十位申请人工资,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每位申请人对应的具体期间及具体数额详见附表3《穗劳人仲案〔2024〕2642-2651号案裁决事项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麦浪、谭鹏飞、汪佳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每位申请人对应的具体期间及具体数额详见附表3《穗劳人仲案〔2024〕2642-2651号案裁决事项汇总表》;四、驳回申请人覃艳燕、陈娉、赖思晓、麦浪、王燕霞、黄嘉荣、梁子妍、汪佳慧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陈娉、赖思晓、麦浪、王燕霞、杨漫青、谭鹏飞、黄嘉荣、梁子妍、汪佳慧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覃艳燕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秋玲,电话: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附表1: 穗劳人仲案〔2024〕2642-2652号案基本信息表及仲裁请求
附表2: 穗劳人仲案〔2024〕2642-2651号案申请人提交证据清单
附表3:穗劳人仲案〔2024〕2642-2651号案裁决事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