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维与被申请人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407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决定书。
决定结果如下:
一、将穗劳人仲案〔2024〕4078号仲裁裁决书第1页第7行中“精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将穗劳人仲案〔2024〕4078号仲裁裁决书第1页第10行中“精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上述更正内容外,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决定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