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龙南市虔山飞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张伟、王敬芝、陆伟麟)
发表时间: 2024-05-11 17:5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龙南市虔山飞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张伟、王敬芝、陆伟麟与第一被申请人龙南市虔山飞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即你)、第二被申请人龙南市虔山飞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5005--50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伟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37949.14元、支付申请人王敬芝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65256.83元、支付申请人陆伟麟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44050.68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支付申请人王敬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华俊杰,电话: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五十一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