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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吴海英、祝强、黄子龙、梁鸿志)
发表时间: 2024-05-15 16:2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海英、祝强、黄子龙、梁鸿志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农(深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海英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工资8850.57元、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祝强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25747.13元、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子龙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16436.78元、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鸿志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8799.5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中农(深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子龙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0655.1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子龙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540.23元、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海英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87.36元、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祝强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275.86元、第一被申请人中农优品(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梁鸿志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252.8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中农(深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子龙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2.99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中农(深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子龙报销款13764.76元;

六、驳回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吴海英、黄子龙、梁鸿志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祝强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22044515/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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