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谭丽英、匡思思、陈建辉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杭州渠道共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2493-249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工资差额部分,其中谭丽英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9780元、匡思思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323元、陈建辉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691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匡思思业务垫付133.43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