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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835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直接网站公告30天)
发表时间: 2024-06-04 17:5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海梅与第一被申请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第三被申请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38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第三季度奖金11117.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讲师津贴18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9168.23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6964.19元;

五、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四个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徐敏,电话:8331360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六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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