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贵州久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许光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贵州久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你方)、第三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545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第二被申请人)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工资7466.3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418元,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1日的风险抵押金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