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美丽星(海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韩密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凤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爱妃丽尔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包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美丽星(海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韩密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第三被申请人美丽星(海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韩密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三被申请人美丽星(海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韩密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包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广州爱妃丽尔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包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广州爱妃丽尔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包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2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83064942/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