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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刘青林)
发表时间: 2024-06-28 17:52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阳江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青林诉被申请人阳江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阳江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36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734.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32.8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22日、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住院护理费38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22日、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780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的医疗费13790.43元;

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264元;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83064942/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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