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种文阁诉被申请人广州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被申请人广州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广州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7日的工资6737.6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4064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83064942/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