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致善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龚虎与被申请人广州致善建筑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855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被申请人)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017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2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52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14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14日的住院护理费4806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3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