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唐月萍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君道贵酿酒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0105号),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唐月萍)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工资30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养老保险1155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工伤保险:168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失业保险:525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公积金:525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医疗保险:4646.25元;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023年11月的绩效工资:10000元;八、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8日的销售提成:38000元;九、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差旅费、招待费19458.27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第六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飘飘,电话:020-83317360)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4〕10105号
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唐月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