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领美控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维地、张洪欢、许桂凯与广州领美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8610--861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维地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工资6923.08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洪欢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工资6886.16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孕期工资7661.5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桂凯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工资9692.3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维地、张洪欢、许桂凯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五、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华俊杰,电话: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