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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宝自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珊、陈欢欢、陈洁容、陈玉莹)
发表时间: 2024-08-08 18:1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好宝自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珊、陈欢欢、陈洁容、陈玉莹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月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好宝自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8246-824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珊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22日的工资88673.3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欢欢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22日的工资8968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洁容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22日的工资差额19549.1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玉莹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22日的工资差额20635.34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玉莹生育奖励假工资18000元。

申请人陈洁容、陈玉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李珊、陈欢欢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黄乐天,电话:020-8331206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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