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 张晓宇、莫华、陈琳等10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 10位申请人基本工资,具体期间及数额详见附表 2,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华、陈琳、粟海蓉、方夏敏、陈华龙、黄雁、许玲玲、刘姝妤、张晓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 2,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晓宇、黄雁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具体期间及数额详见附表2,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晓杨产假工资损失,具体期间及数额详见附表 2,第二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互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10位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申请人陈华龙、刘姝妤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六、驳回 10 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晓宇、莫华、陈琳、粟海蓉、方夏敏、陈华龙、黄雁、许玲玲、刘姝妤、张晓杨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华龙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22044515/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