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鹿屿鹿(中山)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 郑美婷、杨观凤、林家华、赵妮子与被申请人鹿屿鹿(中山)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被申请人鹿屿鹿(中山)传媒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鹿屿鹿(中山)传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郑美婷2024 年3月1日至 2024 年4月15日的工资19999.26元、杨观凤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的工资 9760元、赵妮子2024年3月1日至 2024 年4月15日的工资 10195.56 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林家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9314.81 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的工资408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郑美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杨观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林家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50元、赵妮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四、驳回四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22044515/020-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