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东莞市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赵四美)
发表时间: 2024-08-30 16:0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莞市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桂清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187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治疗工伤医疗费5483.29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8月11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3日至2024年4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8190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30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600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00元;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王蓉蓉,电话:020-8351059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