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2024〕9724裁决书公告
发表时间: 2024-08-30 16:0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毅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家辉(TOMMY HUANG ZHEN)、黄家豪(ANDRES HUANG ZHEN)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97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家豪(ANDRES HUANG ZHEN)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48374.8元,并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 3097.6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申请人黄家豪(ANDRES HUANG ZHEN)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黄家豪(ANDRES HUANG ZHEN)符合法定的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日止,且该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家辉(TOMMY HUANG ZHEN)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48374.8元,并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 3097.6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申请人黄家辉(TOMMY HUANG ZHEN)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黄家辉(TOMMY HUANG ZHEN)符合法定的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日止,且该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6752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游婷,电话:020-3882244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月三十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