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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圆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何郑青青)3216
发表时间: 2024-08-30 16:2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圆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郑青青与你方(第四被申请人)以及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炫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炫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上海圆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452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何郑青青)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加班工资42068.97元; 2、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187.2元; 3、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10637.44元; 4、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金额2934.47元; 5、其他: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华俊杰,电话:020-38813371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4〕14520号

上海圆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何郑青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4〕14520号

被通知人

上海圆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4年10月21日下午14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卢若鸾

书记员:华俊杰

联系方式

020-38813371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如果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结束的,将依据该条的规定延期

6.如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请通过微信“广州劳动人事微仲裁”小程序办理

发送

单位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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