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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魏道强)
发表时间: 2024-09-05 18:0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魏道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859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是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广东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是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是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的工资差额8156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证书补贴工资29895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35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40.46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年九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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