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敬彬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934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6190.46元、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104.6元、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的工资10533.89元、2024年3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的工资6186.11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694.86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申请人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498.99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的报销款9237.63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曾傲,电话:8330553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