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石伟彬、刘立春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知金教育培训中心、第二被申请人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562-105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伟彬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的工资2574.7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立春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的工资2574.71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伟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903.4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立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82.8元;
三、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石伟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刘立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们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叶忆惠,电话:3881142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