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千益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龙湘诉第一被申请人四川千益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四川千益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你方)、第三被申请人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13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四川千益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8777.37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书记员:陈悦儿,联系电话:020-38810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