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珠海粤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姜向华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合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粤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0164作出裁决。因你方珠海粤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书记员:陈悦儿,联系电话:020-38810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