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满江锦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世侨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89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5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谢耀华,电话:8352195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