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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樱佩科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何国勇、刘云华、李翠兰等43人)
发表时间: 2024-09-14 15:4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樱佩科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国勇、刘云华、李翠兰等43人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2558-1260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本案被申请人是广州樱佩科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3位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具体明细见附表四《裁决结果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明细见附表四《裁决结果明细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国勇等34位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具体明细见附表四《裁决结果明细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国勇等33位申请人垫付的2024年6月社会保险费,具体明细见附表四《裁决结果明细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国勇等21位申请人垫付的2024年7月社会保险费,具体明细见附表四《裁决结果明细表》;六、驳回除梁献云、郑伟添外41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李翠兰、蔡梅香、李妹、何燕玉、梁美贞、陈志斌6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其他37人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

附表四:裁决结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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