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港申进出口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淑燕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190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差额400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工资7000元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工资354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郭玉秋,电话:837016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