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侃与第一被申请人佳兆业投资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金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佳兆业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广州眺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八被申请人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方)、第九被申请人广州市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十被申请人广州市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桃苑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二被申请人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三被申请人广州市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25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60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谢馨颐,电话:020-3882275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