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仲裁裁决书公告(黄勇、刘凤兰、梁华超、洪淑宝、涂桂学、赖达辉、袁恩伦)
发表时间: 2024-09-19 17:58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勇、刘凤兰、梁华超、洪淑宝、涂桂学、赖达辉、袁恩伦与第一被申请人宁波诚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民企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8021-802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如下黄勇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42000元,梁华超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30366.69元,洪淑宝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4月1日的工资14954元,涂桂学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的工资26333.33元,袁恩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51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差旅费报销款如下:黄勇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差旅费19328元,梁华超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差旅费22080.51元,涂桂学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差旅费7618.88元,袁恩伦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差旅费69166.6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凤兰、赖达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各21791元、46237元,一次性支付黄勇、梁华超、洪淑宝、涂桂学4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如下:黄勇50023.75元、梁华超34485.33元、洪淑宝20792.5元、涂桂学29129.79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淑宝2023年12月工资差额4994.08元(在工资中多扣除了的生育津贴4994.08元)

、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驳回七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洪淑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黄勇、刘凤兰、梁华超、涂桂学、赖达辉、袁恩伦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黄乐天,电话:020-8331206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